12月4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两起危险驾驶罪的案犯代某和陶某实施逮捕。在对两名案犯进行体检后,司法警察将他们送进了看守所。
代某是双凤开发区人,8月21日晚,代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撞伤骑电瓶车的人范某,经检测,代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陶某是水湖镇人,9月29日中午,陶某酒后驾驶牌号二轮摩托车,撞伤在路上推摩托车的人黄某,致黄某受伤。经检测,陶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99.5mg/100ml,超出醉酒标准四倍。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对代某和陶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县人民法院自2012年11月起,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精神,并结合实际,决定对包括醉酒驾驶无证无牌号车、有危险驾驶前科、在城市、街道涌堵道路上醉酒驾驶、醉驾致他人轻伤以上、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二倍以上、在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等,量刑时以判处实刑为主。代某和陶某符合上述判处实刑条件,长丰法院根据他们各自的情节,分别判处代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陶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酒后莫开车,侥幸心理害人害已。
(王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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