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敬的计划生育夫妇:
您们好!2013年,我县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给予奖励扶助;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妇)给予特别扶助。
一、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独男或独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680元或1800元(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纳入特扶)。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和扶助标准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以一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补助16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74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14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在2013年3月底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区)计生办申报。
长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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