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民〔2013〕5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提倡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基本殡葬权益。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费,对政府鼓励的项目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二章实施内容
第三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长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2.在县内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长丰县户籍的学生;
3.驻县部队现役军人;
4.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县内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第四条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5.普通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以内,再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第五条积极鼓励与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选择骨灰江葬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骨灰江葬活动由县殡仪馆、下塘新风殡仪馆自行组织或者组织丧葬户自愿参加。在县内经营性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花坛葬、树葬、森林葬等)的,采取直接减免5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长丰县户籍的在户籍地殡葬机构办理,非长丰县户籍的在所在单位当地殡葬机构办理。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凭死亡证明分别向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提出申请,填写《长丰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办理火化事项时,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属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乡镇(区)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逝者为在县内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
办理节地葬式时,向经营性公墓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逝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对象,其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与补助项目费用,由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其中,丧户选择非补助项目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负。
第八条对于免费项目和补助项目的费用据实结算,一半由县财政承担,一半申报市财政补助。
县财政承担经费实行季度结算制,县内各殡葬单位应在下一个季度开始的首月10日前进行上一季度费用减免与补助费用申报,分别填写《长丰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清册》、《长丰县节地葬式惠民费用结算清册》各2份,并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拨付,费用申报表格由县内殡葬单位与县财政局各留存1份;市财政补助费用,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统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报。
市、县财政给予各殡葬单位的费用补助,用于单位运转支出。
第九条县内各殡葬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并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县民政局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各项费用,严把审核关,及时对费用减免情况进行通报。县财政局应及时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发现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公安、物价、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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