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根据省、市布置,现就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缴纳缴费年度内(每年7月至次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前漏缴或中断的不予补缴。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录(招)用的固定职工,如原单位已不存在,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2013年8月1日起不予办理。
三、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审批后,请于当月24日前至县社保中心14号窗口办理医保审核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对延误申报,造成医保待遇损失,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承担。
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管理科咨询电话:0551-66671853;县社保中心基金征缴部咨询电话:0551-66670192;县就业中心代理部咨询电话:0551-66688977。
特此通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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