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进 高宣)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合肥市公开宣判张遥受贿再审一案,认定张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
2009年4月2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遥受贿13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张遥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维持原判。张遥之妻高文不服生效判决,提出申诉。安徽高院于2011年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合肥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合肥中院再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维持原裁定。张遥之妻继续申诉。安徽高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对张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定罪量刑。
新闻推荐
妹妹夸他有双漂亮的眼他留给了世上的陌生人合肥25岁小伙因病离世 无偿捐献眼角膜和生前所用医疗物品
合肥25岁小伙因病离世 无偿捐献眼角膜和生前所用医疗物品
长丰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长丰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