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肥东县人王某,2004年因抢劫被肥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王某没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反而当起了“油耗子”。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2月13日,无所事事的王某口袋里没了零花钱,他与玩友裴某一合计,觉得当“油耗子”来钱快。说干就干,他们租赁了一辆别克轿车,并准备了几个空油桶。当夜,由王某驾驶租来的轿车与裴某窜至双墩镇境内,分别抽掉多台汽车油箱内的柴油共9桶245.3升,价值1516元。在返回途中,他们被巡逻民警查获,裴某被当场抓获,王某逃离现场。今年4月28日,王某在巢湖市居巢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杨可军赵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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