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司机由交通肇事演变为“涉嫌故意杀人”。
驾车撞人后,颍上县人刘某某接连做出了最不道德和违法的选择:虽然在群众的要求下将伤者抬上车,准备送医院抢救,却由于害怕而从小路逃跑,并将伤者扔在路边的干沟内,致其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而刘某某的行为也从原本的普通交通事故,变成了涉嫌故意杀人,面临着法律的严惩。
路边干沟惊现男尸
2月11日上午11时许,颍上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江店镇松王村湖地内发现一具男尸,头部有伤。
接警后,颍上县公安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专案组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侦查员兵分两路:一组负责勘查现场及尸体检验;一组负责走访知情群众、排查死者身份。
经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死者系外力至颅脑损伤死亡。
经走访排查,查明死者名叫陈某某,男,1941年5月1日出生,住江店镇后坝村。
有群众反映:2月10日早上7时30分左右,陈某某骑电动三轮车途经江店集东边三岔路口时,被一辆车牌照为鲁SHU6××的汽油三轮车撞倒。陈某某当场昏迷,汽油三轮车驾驶员将其抬上三轮车拉走。
走投无路嫌犯自首
专案组民警从三轮车牌照入手,迅速赶赴山东开展工作,很快查明该车车主系安徽含山县人叶某。民警几经周折找到叶某,叶某却说,车辆已经在去年3月份通过江苏丹阳的一位朋友年某介绍卖给他人,买主的详细情况他也不知道。
此时,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专案组研究后,决定兵分两路:一组赴江苏丹阳开展工作;一组以案发地为中心,调取周边路口监控资料进行分析研判。
在当地警方配合下,赴丹阳的民警找到了年某,年某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车辆的买主自称叫刘军、颍上县人、在丹阳做废品收购生意。
民警遂通过公安信息系统进行了模糊查询,未查到叫“刘军”的颍上籍在丹阳做废品收购生意的人,仅查到颍上建颍人刘某某在此做废品收购生意。
很快,民警查明:刘某某在丹阳市访仙镇独山村租房居住,妻子在新桥一汽车灯具厂打工。民警迅速赶到独山村,发现刘某某和妻子已经离开。
给合颍上、丹阳两地查证的情况,民警分析:“刘军”就是刘某某,有重大嫌疑。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民警很快发现刘某某在颍上的踪迹,准备随时抓捕。
撞人后竟将伤者抛弃
2月21日上午9时许,迫于压力,走投无路的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刘某某交待了事情经过:2月10日早晨,他驾驶三轮车与妻子从家中出发,准备赶赴江苏丹阳。行至江店镇东边三岔路口时,一时不慎将陈某某撞倒。陈某某当场昏迷,当时在场群众要求其把伤者送医院抢救。夫妻俩将陈某某抬上车,准备送往医院。但由于害怕,刘某某驾车拐下公路、从小路逃跑,行至无人处时,夫妻俩将陈某某抬下、扔在路边的干沟内。逃回丹阳后,刘某某将所驾驶的三轮车折分为车头、车斗后卖掉,和妻子逃往镇江,并于2月19日返回颍上。
目前,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对此,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刘某某如果负责任,报警,让警察来勘察现场,查明事实真相,也许至多只是负主要责任,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严重一些,刘某某如果只是跑掉,应该只是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应为7至8年。但是在该宗案件中,刘某某却做出了最坏的选择:抛弃伤者,导致伤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伤重死亡,以致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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