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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善春:本院受理原告陈长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日、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的债权人民币元及利息人民币.元(利息暂算至年5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陆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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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宋祖旺与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祖旺工程款.元,并支付违约金元,合计.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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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圣、王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本金共计;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成本元(代偿资金占用费计算应为款清息止,此处按年利率%暂计算至年9月1日);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和被告三反担保抵押物在的代偿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太湖东路的抵押物在的代偿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本院定于年3月日下午时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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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仁芬、刘绍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从银与被告朱仁芬、刘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万元,利息.6万元(暂时计算至年7月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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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吴贤圣、张传标、郑章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元,违约金.元计算至年9月日的经济赔偿金.元,(自年8月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标准)合计人民币.元;二、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本院定于年3月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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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业华、郭习梅、刘华强、蒋淑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成本.元(代偿资金占用成本以原告实际代偿本金及利息的总额为基数按照%的年利率自代偿之日年9月日起至全部归还之日止,此处仅计算代偿利息自代偿之日计算至年月日为.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本院定于年3月日下午时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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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多开、王延丰、吴永贞、孙佩璇、鲍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五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之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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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珍华、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春林、陶珍华、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陶春林、陶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元、违约金元、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自年4月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陶春林、陶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元;3、被告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陶春林、陶珍华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陶春林、陶珍华、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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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强与被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马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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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坤、金桂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坤、金桂娟、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吴新坤、金桂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元、违约金元、利息.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自年月日暂计算至年3月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新坤、金桂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吴新坤、金桂娟、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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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丽与被告张先锋、韩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先锋、韩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丽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年4月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古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万亚、马庆涛、邱梅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案字()第号、第号、第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万亚、马庆涛、邱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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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朝晖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严文文: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庐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丁净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净请求判令:1.张玲偿还所欠丁净债务万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全由丁净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香满园饭庄、田新中、常勇钢:原告吴玉良、马程梁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并定于年4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高秀丽、曹媛媛、曹晓芳、曹晓天、曹海洋:本院受理的()合执字第号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名下并作抵押的位于泗县刘圩镇街北南虹棉业商住楼1#、2#、3#、4#楼(产权证号:皖泗字第、、、)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总面积.1平方米,评估总价.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财苑房评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波: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明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卫、徐莉:本院受理原告陈鑫诉王卫、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鑫请求判令王卫偿还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元(以月息3分为标准,自年月起暂计至年月,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徐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正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庐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李正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铸铭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庐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元、逾期付款利息.元(暂计至年6月日,之后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元,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正才共同负担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登斌:本院受理原告祝德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损失元(年1月日至年6月日按年息6%计算)。并自年7月1日起继续按年息6%计算至付清借款日。 2、依法判决被告孙登斌对被告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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