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肥东县2014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在肥东县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并于2014年9月15日前新购加装的秸秆粉碎装置。
二、补贴标准
凡在2014年元月1日至6月15日,对联合收割机新购加装秸秆粉碎装置,并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每台粉碎装置补贴1000元;在2014年6月16日至9月15日,对联合收割机新购加装秸秆粉碎装置,并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每台粉碎装置补贴500元。
三、补贴操作程序
1、乡镇申报
(1)符合条件的联合收割机所有者在新购加装秸秆粉碎装置后,持本人身份证、《肥东县 2014年联合收割机新购加装秸秆粉碎装置补贴申请表》(附表1)、购买秸秆粉碎装置发票原件、收割机行驶证、一卡通(申请者姓名与一卡通姓名不一致的,申请者须书面承诺补贴资金兑付给此一卡通帐号)原件及复印件2份等申请材料(其中乡镇存档1份,上报县农机部门1份),主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农机(农业)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者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并积极配合做好机具核查工作。
乡镇农机(农业)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者资格、申请材料及加装的秸秆粉碎装置,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申请时,依申请的先后顺序填写《肥东县2014年联合收割机新购加装秸秆粉碎装置核实汇总表》。
(2)乡镇农机(农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对象进行乡(镇)、村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住址、机具品牌型号、行驶证号牌、粉碎装置购置价格及新购装置补贴额等)。经乡村两级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农机(农业)部门将申请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乡(镇)村公示材料及《肥东县 2014年联合收割机新购加装秸秆粉碎装置核实汇总表》(同时报电子文档),于2014年10月15日前上报县农机局农机推广站,逾期不予受理。
2、县级审核
县农机部门对各乡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农机、财政部门对粉碎装置进行抽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补贴对象在《肥东报》和《肥东农机化网》进行公示。
3、补贴资金兑付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部门填写《肥东县2014年联合收割机新购加装秸秆粉碎装置补贴清册》(附表3)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一卡通”方式及时办理资金兑现。
四、实施责任
1、申报负责制。符合申报条件的补贴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审核责任制。乡镇农机(农业)对上报补贴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有补贴对象必须经过登记、公示和核实合格后才可以上报,“谁核实,谁负责”。凡工作不负责任,没有经过相关程序确认就上报申请补贴对象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县农机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兑付。
五、有关要求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乡镇汇总上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
2、本细则由县农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51-62533099(农机部门)、0551-67721456(财政部门)。
肥东县农业委员会
肥东县财政局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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