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肥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婚姻大收彩礼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小文彩礼款105000元。
2013年小朱与小文经人介绍相识后,小朱即送见面礼5000元给小文。随后小朱为小文购买金手链、金项链等首饰共计花去22600元。同年末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了女方100000元彩礼钱。
在婚后半月后的一天,二人吵架后,小文以回娘家为由便没有了踪影。后来,小朱多次寻找妻子的下落均无果。小朱也曾多次到岳父母家寻找,岳父母反而向小朱要女儿。无奈之下,小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小文返还原告彩礼105000元及价值22600元的首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朱与被告小文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领取结婚证很短时间被告小文离家不归,不尽夫妻义务,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要求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婚前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数额较大,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困难,被告小文应予以酌情返还。原告小朱虽举出购买首饰的发票,但发票无购买人姓名且无证据证明所购首饰在被告小文处,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小朱与被告小文离婚;二、被告小文返还原告小朱彩礼款105000元。
(张锦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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