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自己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竟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记者昨日从肥东县检察院获悉,张某甲等三人因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被肥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行贿所有赃款33万余元被依法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于2010年12月共同出资成立了肥东县某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公司,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夏,张某某欲承接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大绿化”工程的六条道路绿化工程,鉴于资金和关系协调等原因,遂邀请被告人张某甲加入,并挂靠在其所在的合肥某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具体由肥东园林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至2013年期间,三名被告人为在工程承接、施工、验收、款项结算等方面获得肥东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的关照,经商议后,经张某甲送给时任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共计22.5万元;后张某某等人分别送给肥东相关负责人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其所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张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项良诚 王李 本刊记者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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