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原肥东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变相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9680元,被肥东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现年55岁的王某,安徽肥东人,大专学历,原系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党委委员、肥东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肥东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肥东县交通局党委委员、肥东县交通汽车运输公司经理、肥东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
在此期间,王某收受王某某现金3.7万元,并让王某某为其免费修建住宅一套,价值10.38万元;索取肥东某清洁能源公司“顾问费”438880元;此后,王某又收受某客车公司安徽片区销售人员成某现金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变相索取他人财物高达61万多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王海峰 程灿萍 本刊记者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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