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达到串标的目的,经过商量后,一群投标人在招投标时,手持巨款四处买通其他投标人,只要对方放弃参与招投标,便可拿到数万元的“补偿费”。本来得手的中标项目,却因为内部利益分配不均,这帮人最终发生内讧,“自己人举报了自己人”。 6月17日,记者从肥西县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串通投标案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去年10月26日,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绿化及铺装工程发出了招标公告,共有13家公司参加投标报名。
为了顺利中标,独揽项目,去年10月底,孙某找到张某,提议并委托张某邀集该工程其他投标人在一起“聊聊”,意在串通投标、围标,张某答应“帮忙”。
同年12月6日,孙某、张某、宣某、宣某某、苏某等人在肥西上派镇天福茶楼共同商定抬高工程投标报价,以便确保由华兴公司中标,未中标公司事后每家补偿人民币5万元,张某负责具体操作。开标前,张某、宣某、宣某某共同筹集了串通投标“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开标当日,华兴公司报价最低,但因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姓名与报名时的不一致,被宣布为废标,逍遥津公司“意外”中标。
这让忙了很久,却未能中标的孙某心存不满,便向祁某口述了举报材料的内容,要祁某举报到肥西县招管局。
同年12月25日,宣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张某迫于压力到肥西县公安局投案,孙某等人也先后被肥西县公安局刑拘。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等人作为投标人,竟伙同张某、宣某共同串通投标,并使用拦截的手段迫使他人放弃参加开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决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4万元。对7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袁祖云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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