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明知车辆有安全隐患,依然开车上路,结果将路人撞成重伤。一场原本的民事责任,因为车主的侥幸心理,而转变成刑事案件。 3月14日上午,肥西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肇事案,驾驶“病车”致一人重伤的山东省郯城县李庄镇沂东村村民孟伟(化名)到庭接受审判。这是肥西法院首次审理涉嫌“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案。
去年12月15日7时20分许,孟伟驾驶具有安全隐患且严重超载的一辆变型拖拉机,沿肥西县翡翠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翡翠路与上小路交口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肥西县上派镇居民张亭(化名)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车后轮从张亭左胳膊上压过去,致张受重伤。
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以上,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或者是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平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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