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1日上午,肥西首起“扒窃入刑”案在肥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未予当庭宣判。
年过六旬的胡某是六安市裕安区人。3月11日,肥西县公安局接被害人戚某报案说自己的手机在逛庙会时丢失,于是组织人手进行当场排查。经巡视,民警在西庐寺大雄宝殿处抓获仍在扒窃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并当场查获赃物“天元TC106”手机及手机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0元。
公安机关审讯得知,胡某扒窃得手后,在西庐寺大雄宝殿继续寻找目标时,因未发现钱财而扒窃未成。另查,胡某于2005年9月19日曾因盗窃手机被劳教一年。
庭审中,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有高血压,请求政府能够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程磊记者唐欢)
法官说法
“小偷小摸”也将受到法律严惩。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盗窃罪以达到一定金额为入刑依据。现在则明确规定,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即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哪怕是一块钱,只要偷了就可能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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