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本报以《弄脏一“池”水 一审被判刑》为题报道了合肥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入刑的案件。昨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名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
今年1月底,合肥市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合作,抓获5名向派河排放含镉(属于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指控他们涉嫌污染环境罪,10月30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仁武、李本生、焦其香等5人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5人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昨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5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正言 本报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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