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学生发生争执,肥西第三中学(下称“肥西三中”)决定免去汪某的班主任职务。之后,汪某未回校授课。一个多月后,学校在两家报纸上刊登启事,要求他在15天内返校。不过,因启事中包含了“擅自”、“一意孤行”等贬义词,汪某诉至法院索赔6万元。日前,法院判令肥西三中赔偿汪某四千元。
老师一个多月未返校
汪某是肥西三中的教师,是该校高二(七)班的班主任。
去年5月10日早晨,汪某与其所带班级的学生因故发生争执,引起纠纷。当月13日上午,肥西三中向汪某宣布,经校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其高二(七)班的班主任职务。当天,汪某在未请假报批的情况下,离开学校。
去年5月16日,肥西三中经研究决定,由该校一名副校长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了汪某回校,继续其其他班级的历史课教学。 5月21日,学校又拟定书面通知,但因故未能送达汪某。去年6月27日,学校在两家媒体刊登一则启事,通知汪某立即返岗。
因不满负面评价索赔
记者了解到,肥西三中称汪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旷工达43天之久”,“因无法和你取得联系,特刊启事,限你于15日之内返回学校参加正常工作”。
不过,这则启事却惹来另一场风波。汪某说,他并非擅自离校,事发后曾多次要求返回教学岗位。同时,汪某还认为,启事中使用“擅自”、“一意孤行”等贬义词,造成了负面影响。
去年7月10日,汪某诉至肥西县法院,认为肥西三中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学校用错词赔偿四千
肥西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肥西三中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报刊上刊登《启事》,虽然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使用了诸如“擅自”、“一意孤行”等贬义词,来描述汪某的行为,造成人们对汪某品行评价和社会声望降低,成了对汪某的名誉侵害。同时,汪某自身也确实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判令肥西三中赔偿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并驳回了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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