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轮滑少年遇上景区观光车,意外碰擦引发了一场诉讼。 5月28日,记者获悉,这场意外事故经过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观光车与轮滑少年承担同等责任,同时认定,景区观光车属于特种车辆,不属于强制保险车辆。
去年3月的一天下午,阿海(化名)驾驶载客观光车沿紫蓬山旅游风景区由南向北行驶,遇上行人小鹏(化名)脚穿旱冰鞋在路上滑行。来不及停下来的小鹏与观光车碰到了一起,左小腿与车身左侧下梁发生碰撞,小鹏受伤。小鹏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卧床休息。经鉴定,小鹏因该起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小鹏当时还是在校大学生。
肇事车辆发生事故后,为及时抢救小鹏,阿海驾驶肇事车辆将小鹏送至山下,等待120急救车急救。事故现场变动,无法查证发生事故的真实情况,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路外)。阿海驾驶的观光车属某旅游公司所有,仅限于紫蓬山风景区内通行载客观光。
一审法院认为,小鹏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对自己在紫蓬山风景区山道上使用旱冰鞋滑行具有高度危险性应当认知,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阿海驾驶内燃观光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导致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此起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为5∶5较为合适。判决阿海、某旅游公司连带赔偿小鹏各项损失4万余元。
小鹏和旅游公司都提起上诉。小鹏称,事发当日自己仅在紫蓬山风景区内边上的道路上滑行旱冰,由于阿海驾驶涉案机动车速度过快直接撞击自己,导致自己受伤。事发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景区内也无不准滑旱冰的标志,所以自己没有过错。另外,涉案观光车辆既然为机动车,就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登记,购买机动车交强险。
二审法院认为,阿海驾车发生事故,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小鹏使用旱冰鞋在道路上滑行也是违规,双方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过错,一审认定双方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类型中,不包括观光车,所以不适用交强险等保险方面的规定。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对事实的认定,增加了对小鹏的5000元赔偿费用。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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