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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安徽日报 2014-07-09 21:49   https://www.yybnet.net/

■ 程磊

面对好友借款到期、拖延不还,借款人将对方告上法庭。 6月24日,肥西县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支持了借款人的还款诉请,同时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

去年3月20日,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唐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立下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面对唐某的的数次催要,何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唐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3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唐某法庭陈述说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3分,因何某缺席且唐某未能出具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实践中,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故往往仅口头约定利息而没有写入借款。实际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口头约定利息发生诉讼时,对方不认可或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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