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债权利息计算截止2014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按照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2015年5月19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省东安胶合板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5年4月30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3,840,915.65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洪骏、陈流亮
联系电话:0551-62835929
电子邮件:hongju@cinda.com.cn;chenliulia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
0551-62835516;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5年5月19日
合肥嘉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斌、羊秀娥诉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嘉丰制衣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许正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刘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合肥嘉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斌、羊秀娥诉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嘉丰制衣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金瑞创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林毫全、房莉:本院受理的施敏锐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合肥金瑞创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作抵押而位于合肥龙岗开发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肥东国用(2004)第0338号]及其所有附属物[含作抵押的1号1-3幢、4-7幢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肥东字第10032990、肥东021339号]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964.57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开诚房评(2015)第009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唐伟伟、唐国军: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8月24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陈权:本院受理合肥迪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王祥生:本院受理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8月2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储鑫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周治淮、夏良:本院受理执行唐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给付唐力欠款34.8万元及其迟延给付利息(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计算),并给付承担案件受理费3260元、执行费5120元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
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季永贞诉被告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有第三人郑如海参加诉讼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卞仰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委托肥西县双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荣亭巷房屋两间上下及厨房一间予以评估,该房屋评估价格为47.1726万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委托安徽中银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三轮拍卖后均流拍,现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以44.814万元价格对外公开拍卖,如有意购买者请在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
杨宝凤、朱逸新、杨玉洁、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三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本案定于2015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汪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本案定于2015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张峻松、郭建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本案定于2015年8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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