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与被执行人许金星、齐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金星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6栋S02室门面房一套(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083691号,建筑面积107.00m2),并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许金星名下上述门面房依法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许金星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6栋S02室门面房一套(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083691号,建筑面积107.00m2)。现该房屋处于租赁状态,本次变卖成交后,人民法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不负责迁出。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539379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四、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2015年5月8日(2013)合高新执字第00132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另行承担变卖财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变卖期内,以出价高低顺序确定买受人,出价相同的以递交竞买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买受人。
五、支付价款期限:意向竞买人应当在递交竞买申请书三日内预交保证金53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人民法院确定买受人后,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价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内,保证金充抵价款,逾期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在变卖期满后三日内退还意向竞买人。
六、确定意向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合安路西、醉翁路南浅水湾花园30号(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087944号,建筑面积106.38m2)一套房屋,并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华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合安路西、醉翁路南浅水湾花园30号、(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087944号,建筑面积106.38m2)一套房屋依法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张华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合安路西、醉翁路南浅水湾花园30号(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087944号,建筑面积106.38m2)一套房屋。现该房屋处于租赁状态,本次变卖成交后,人民法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不负责迁出。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736000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四、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2015年5月8日(2013)合高新执字第000131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另行承担变卖财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变卖期内,以出价高低顺序确定买受人,出价相同的以递交竞买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买受人。
五、支付价款期限:意向竞买人应当在递交竞买申请书三日内预交保证金736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确定买受人后,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价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内,保证金充抵价款,逾期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在变卖期满后三日内退还意向竞买人。
六、确定意向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方宗应、林文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1、方宗应、林文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8929.55元、利息12556.12元及律师费6800元;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被告方宗应、林文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合安路东、紫云路北桃源8幢308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43027号,建筑面积:83.37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诉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田广斌偿还借款4606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至偿还借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田广斌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诉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田广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至偿还借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田广斌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尚红永:本院受理李剑勇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2015)肥双估字第05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评估你位于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126室房屋的价格为39.03万元,如有异议,自本公告期满届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8日
施维芹:本院受理原告徐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樊文全: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友诉被告樊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沈滔、童鸣: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沈滔、童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申请人合肥百事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合肥百事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付款银行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票号为0010004121294341,票面金额5000元)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杨宝凤、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诚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宝凤、被告朱逸新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8日
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杨宝凤、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诚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宝凤、被告朱逸新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8日
仉玉秋:本院受理原告韦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冯君君、魏小亮、魏长生、汪永珍、何旺来、桐城市一方家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文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张政: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诉刘小艳、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第011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20万元,利息2.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元月12日,已扣除被告前期已经支付的3万元利息),合计22.2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交通费5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费贤洋、马二地力四:本院受理原告马木洒诉你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应获得的各项赔偿,合计15163.37元(医疗费129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数额根据伤残鉴定意见确定;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卫军、石云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朝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利息25545元及违约金85150元(自2013年9月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承担律师费用15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何振辉:本院受理邓玲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方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彭家明、赵聪丽: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执字第00487号执行通知书与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4)长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元,执行费17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彭家明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8-2310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合庐130041906)予以价格评估,逾期不到,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8日
赵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灵执字第00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李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栖苑小区13幢304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23200201308309)。在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四日到灵璧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本院依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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