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承伙、李世翠:本院受理原告胡小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沈小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沈承伙、李世翠:本院受理原告卫平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车先丽: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王天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刘礼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周先军、王传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权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合肥环球橡胶有限公司、董合丰:本院受理原告魏祥旺诉被告你们与张凤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李新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张光伍:本院受理原告唐明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张祥、鲍现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祥向原告偿还欠款88944元、利息633.12元、违约金80131.6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合计169708元;2、判令被告鲍现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李红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二、判令被告李红敏向原告支付租金595671.44元,以及利息300210.93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合计89588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伊海燕:本院受理原告阮仁义诉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伊香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王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中润酒店有限公司、郑世新、汪正鹏:本院受理方月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张庆生、殷美:本院受理原告高平频诉被告张庆生、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项红群与被执行人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书民等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0)肥西执字第00652-4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533.8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评估费,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项财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
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仲伟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季舒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季舒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211595.90元及利息18195.72元(之后的利息以211595.9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标准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季舒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1000元;三、如果被告季舒红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要求法院对季舒红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1301室房产(合庐字第130040817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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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肥西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