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茂枝)记者从11月1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当日表决通过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并将每年的11月6日设为安徽湿地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同时,应当科学合理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条例》还结合安徽省实际,要求采煤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综合治理塌陷区水面、洼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区的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
湿地被称为 “地球之肾”,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建5处国家重要湿地、23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30处湿地公园,总面积46.4万公顷,占省国土面积的3.33%。此前,有消息称安徽省将围绕巢湖治理,建设环巢湖国家湿地公园,对此省林业厅厅长程中才介绍,目前,合肥肥西县、滨湖新区以及庐阳区已经独立申报湿地公园,年底有望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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