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业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孝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毛用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会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千思货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了你公司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大道8号厂房内的设备,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公司经营地点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01147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1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付。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
吴志钊、孙榕:本院受理的原告毕慧君与被告缪伟伦、被告赵定生、被告吴志钊、被告孙榕、被告胡勇刚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张之谦:本院受理胡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张胜利、穆雪:本院受理原告李浩诉被告张胜利、穆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29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张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浩借款本金161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6月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穆雪对被告张胜利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告张胜利、穆雪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胜利、穆雪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阮怀建、杨庆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诉阮怀建、杨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阮怀建、杨庆芝共同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12850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2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张增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洲桥与被告张增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增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洲桥货款1411160元及利息74770元(自2015年3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郑洲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杨飞:本院受理合肥市庆辉房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二初字01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何舒元、赵蓉、陈飞宇:本院受理原告沈修良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何舒元、赵蓉归还原告沈修良借款200000元;二、判令被告陈飞宇对何舒元、赵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陆军偿还原告李云红借款3200元;二、被告陆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童有树、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庆涛诉与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童有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席庆涛8000元;二、驳回原告席庆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童有树负担80元,由席庆涛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童有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高敏、合肥郎乐福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陶冶、陶沐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高敏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0200元;二、判令被告合肥郎乐福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陶冶、陶沐黎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芮斌:本院受理原告薛阳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合肥利百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讼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承租房屋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40036.72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余款支付至被告搬离之日),以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62331.61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余款支付至款清之日);三、判令被告因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搬离,支付违约金17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余款支付至被告搬离之日),以上各项费用合计319368.33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张新胜、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胜、杨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新胜、杨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79577.26元、支付违约金21803.01元(计算至2015年4月8日,2015年4月8日后的违约金以179577.2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被告张新胜、杨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新胜、杨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黄金玉、刘怀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玉、刘怀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黄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61400元、违约金68692.80元(计算至2015年3月9日, 2015年3月10日后的违约金以1614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怀菊对上述判决中的1134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刘怀菊负担1168元,被告黄金玉负担36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金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徐垒、姜来意: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被告徐垒、姜来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第038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判令被告姜来意共同偿还该笔借款;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1年7月18日至全额还清本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孙纪红、秦良敏、吕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纪红、秦良敏、吕维良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变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纪红、秦良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孙纪红垫付的银行贷款418560元及利息27001.99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以41856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吕维良就孙纪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吕维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孙纪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
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芸、丁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王芸(户名张德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B座1510号房屋公开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现本院依法以评估价对外公开变卖,如有购买意向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盛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盛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款40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自2011年12月24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刘圣森:本院受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刘圣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郭拥政:本院受理原告谢道银诉被告郭拥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公 告
马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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