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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咬伤幼童男子被判赔偿2万元

来源:江淮晨报 2020-12-03 08:4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现如今,养狗的人不在少数。但有一群人,以自己养的狗性格温顺从不咬人为由,在遛狗时不牵绳。这种行为不仅不文明,更存在人身安全隐患。近日,肥西县一男子由于遛狗不牵绳,导致宠物狗咬伤幼童,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2万余元。

合肥肥西县的李某某,养有一只白色萨摩耶,体型较大。李某某在小区遛狗时未束牵引带。一天夜间,汪某领着三岁的儿子赵某某在小区散步时,遇到李某某正在遛狗,这时李某某的萨摩耶突然扑向赵某某,造成其手部受伤。赵某某受惊吓大哭不止,回家后即高烧不退,被送往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接受治疗,不久出现双眼睑水肿现象并被诊断为持续高烧引发的原发肾病综合征,住院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6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私下多次协商未果,汪某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李某某作为动物管理人,夜间在小区脱绳遛狗,对所饲养的萨摩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实际已对小区居民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故共计赔偿赵某某医药费等共计2.2万元。近日,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城市人员密集的地方,除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外,外出遛狗时,一定要牵好狗绳。否则因被狗惊吓、追赶或扑倒等一系列行为造成的伤害,狗的主人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实习生 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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