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合肥市民朱先生遇车祸受伤。此后,朱先生一直未能拿到事故赔偿款,所以诉至法院。 9月11日上午,庐阳区法院委托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短短半个小时,三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7月份,合肥中院及安徽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据悉,这是庐阳区法院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以来,成功调解的首例案件。
【案例】保险诉讼案件半小时调解完
2012年11月2日早,顾某驾车行驶至蒙城路与凤台路交口时,因驾驶不当与骑自行车的朱先生发生碰撞,致朱先生受伤。朱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顾某为其垫付了医药费四千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对事故担全责。康复后,朱先生将顾某及为顾某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一万三千余元。
9月11日上午,在庐阳区法院的调解室内,朱先生、顾某和保险公司三方坐在了一起。在调解员的仅用半个小时,三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先生各项损失一万元,同时赔付被告顾某前期为朱先生垫付的医药费四千余元。
【解读】涉保诉调对接15天解决纠纷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在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加大,涉保案件也日趋增多。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化解保险纠纷,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31个保监局辖区内试点实行保险纠纷诉讼与调处对接机制,合肥作为安徽唯一的地区,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确定的全国32个试点地。7月,合肥中院及安徽省保监局联合下发 《关于开展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庐阳区法院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先行试点法院之一。
庐阳区法院宋玮法官说,对涉保纠纷案件,当事人可在立案前选择诉前调解,也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中调解;法院依照当事人的选择或申请出具邀请调解函,委托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调解期限为15日;如调解达成协议,可申请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使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未达成协议则由法院立案或继续审理;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郑丹丹王鹏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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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调解员来自险企能否客观公正
据悉,在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中,调解员担当着裁判员的重要角色。不过,这些调解员都是各个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因此,他们能否客观公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成为关注的焦点。
王女士是这起纠纷案件的调解员,她说,根据的规定,调解员所属单位为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员应当回避。同时,她也表示,“调解员都接受了培训,一旦处理案件,都会秉公办理,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即便是调解结果让当事人不满意,“他们也可以不接受,再走司法途径”。
同时,依据《合肥市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调解员一旦出现“违法调解,故意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暗示、指使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有证据证明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接受当事人贿赂的”、“未按要求出席调解,一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的”,一经查实,都将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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