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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挡住了“常回家看看”的脚步

来源:安徽日报 2013-10-14 00:03   https://www.yybnet.net/

■ 本报见习记者 李浩

合肥市庐阳区的周老太年过七旬,有五个子女。几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剩下她一个人生活。周老太多次要求与子女一起生活,可五个子女均不愿意。周老太于8月初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五子女不仅要承担赡养义务,还应当陪侍左右。判决生效后,履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有的子女根本不履行判决,有的虽然履行了,但多是在家门口看看,有时连门都不进,每次都不欢而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 “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精神关怀高度关注的立场,但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实施起来并不容易。

“常回家看看”需要足够的时间和经济支撑,但对于在外地辛苦打拼的打工者来说,时间和积蓄都捉襟见肘。于是,花费高、假期短、请假难成了归途的“绊脚石”。在合肥某高校工作的小白,家乡在甘肃省一个县城。回老家最难的除了票难买,还得多次转车。有一年春节,因为买不着票,他只能从中途站点转车,即从合肥到郑州再到西安转兰州,回家耗时将近3天2夜。

在合肥某民营企业上班的小崔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用工制度不规范,不能保证员工正常的法定休假,更不会兑现年假等福利。对于他这种工资不高的上班族来说,回家请假会被扣工资和全勤奖,令自己“元气大伤”。

大部分人不能“常回家看看”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但也有一部分人主观上就想逃避回家,不想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履行的条款,就算法院判决子女履行探望义务,也是“强扭的瓜不甜”。省城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常回家看看”原来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这次写入法律也只有笼统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对违法责任如何落实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造成了具体操作中的执行难。

安徽大学教授周晓光认为,保障“常回家看看”,首先应当落实公民的休假权,加强对探亲假的法律保护,给年轻人更多时间看望父母。同时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改革养老、医保等跨区域结算的方式,改变子女“回家”的单向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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