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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坑”人 产权单位不认两单位推责,被法院判赔

来源:新安晚报 2014-03-20 12:1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两单位推责,被法院判赔

窨井周边道路损坏导致塌陷,相关部门未在此设警示牌,家住合肥市蜀山区的李英(化名)路过此地时摔伤致残,索赔未果。李英遂将相关单位起诉至法院维权。

2013年4月16日晚7时10分左右,市民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带着李英沿望江西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行驶到肥西路口东侧约200米时遇面包车挡路,转而沿望江西路机动车道右侧行驶,因光线较暗,未及时发现窨井周边深坑,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二人无法动弹,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1894元。经鉴定,李英身体两个部位构成十级伤残。

身体勉强好转后,李英找窨井所属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窨井盖所在道路管理单位合肥市蜀山区市政管理处,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英将两家单位起诉至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9万元。

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表示,这起事故不是由井盖引起的,而是井盖周围的路况不好引起的。

合肥市蜀山区市政管理处则认为,窨井产权单位是合肥燃气,井盖周边35公分以内是窨井盖组成部分,应由产权单位负责;自己没有设置警示、维修等义务;同时李英受伤,张某作为驾驶人也有过错。

法院判两家均担责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窨井上确实显示是“合肥燃气”的窨井,其周边凹坑所在的地方系窨井与道路的结合部位,面积不大,可能因窨井地基与所在道路结合状况较差所致。合肥燃气作为窨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本案窨井周边的凹坑负有修缮义务,故合肥燃气应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蜀山市政作为市政道路的管理维护单位,在日常管理维护道路过程中应排查窨井周边的道路状况,对窨井周边凹坑没有及时发现并设置警示标志负有相应的责任,承担两成责任。

法院还认为,张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本应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但却行驶在机动车道,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万余元、合肥市蜀山区市政管理处负担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合肥市蜀山区市政管理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法院于3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星级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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