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上,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责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处理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4对所在地区、单位或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研究、不检查,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的;
5本级领导班子多人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出现系统性、普遍性腐败问题的;
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隐瞒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对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不健全,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
8中央和省规定的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其它情形。
责任主体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日前从合肥市纪委了解到,近期《合肥市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将陆续下发到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这是合肥市首次为党风廉政建设设立追责制度。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据介绍,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同时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规定》还明确,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种领导行为将被追责
为了确定合肥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职责,《规定》明确了将被追责的八种领导行为。
领导班子一旦出现“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等八种行为,情节较重的,将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被进行调整处理。而领导干部出现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对于责任追究可谓是“终身制”,出现上述八项追责行为的,将以这八种情形发生的时间来确定被追究的责任主体,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对于已退休但按照该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本报记者 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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