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合肥市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
一只小型观赏
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制养犬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应当按规定携带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进入本市暂住的,须按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浴池、体育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负责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市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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