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浩)10月15日上午,合肥市中级法院对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原所长黄宪法、原副所长孙向明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黄宪法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孙向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省冶科所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黄宪法、孙向明曾分任所长、副所长。2001年12月至2004年3月,省冶科所实行企业化转制。被告人黄宪法、孙向明采取虚增债务、隐匿收入的方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647万余元转为包括其两人在内的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黄宪法和孙向明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黄宪法和孙向明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10月19日下午,省十三运青少年部田径男子甲组三级跳远比赛中,合肥代表队刘代瑜以13.92米的成绩获得冠军。 本报记者 杨竹 本报通讯员 查亚栋 摄...
合肥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合肥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