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商家在做商品促销活动时,往往将目光集中在老年人身上,而且多以听讲座、赠送礼品为卖点,吸引老人前来。但由于他们使用的场地多为临时租赁,且到场老人较多,一旦安全保障工作没有做到位,极易造成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2014年12月22日,区法院对一起八旬老太项某状告商家及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商家及物业公司须赔偿项老太合计两万四千余元。
2014年3月,胡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在某小区门口做广告,称3月18日将在合肥某金融广场14楼举办营养讲座,参加的老人均可领到二两食用油。项老太届时应邀前往参加讲座。因当时会场狭小、人员拥挤,无心再听讲座的项老太提前离场准备回家。在走到一楼大厅时,由于大厅玻璃锃亮,且没有任何注意标示,项老太径直走去,结果撞到厚厚的玻璃倒地,经送医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项老太认为,胡某作为举办讲座的商家负责人,在其返回一楼大厅时,没有安排人员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而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对大厅玻璃标注注意标识,致使自己受伤。两者均须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胡某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项老太遂诉至区法院,要求胡某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五千余元。
庭审中,被告胡某辩称,项老太来到活动现场时,有工作人员接待、陪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开活动现场,胡某不再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项老太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所管理的某金融广场是办公写字楼,并非公共场所,只为写字楼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不对非特定人员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在与胡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已经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不再负有保护第三人身体健康的额外义务。项老太受伤是由其自身过错导致,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讲座的组织者,在知道讲座的参加者大多为老年人时,应当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以免参加者发生意外。本案中,胡某仅在项某进入活动会场时安排了工作人员给予接待、陪同,并没有在项某中途离开会场时为其安排工作人员陪同,显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项某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其次,物业公司作为活动场所的物业管理人,理应知晓哪些区域容易发生危险,对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提醒他人注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预警玻璃存在危险因素,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公司对项某的损害后果同样负有一定责任。再者,项某系高龄老人,相对于一般人而言,其行动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均相对较弱,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对其人身安全的关护是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项某如果能在家属陪同下参加相关活动,便可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项某及家属未切实履行其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项某在本起事件中负有40%的责任,胡某和物业公司在本起事件中分别负有30%的责任。在对项某的损失进行核算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鹏 郭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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