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合肥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合肥停止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各有关单位须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统一收缴,交同级价格部门清点登记注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后,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文号)、价格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同时在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常年同步公示。未在收费地点公示、网站公示或未进入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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