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婉婉)记者8月19日从合肥市教育局获悉,《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日前出台,五种行为被明确界定为有偿补课,参与教师将视情节严重性被予以不同程度处分。
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中小学教学大纲或者课程标准规定科目为教学内容的家庭教育、课外辅导、补习、培训等补课活动,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以下5种情形被视作有偿补课行为: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在校内外各类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收取报酬的补课;组织、动员、推荐或者诱导中小学生参加收取报酬的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收取报酬的补课介绍生源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者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收取报酬的补课;其他收取报酬的补课行为。
该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事有偿补课,辅导学生较少、时间较短的,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本学校(单位)内予以通报;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介绍生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或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的,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批评。对应当在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不传授,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强迫、胁迫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达到50场次以上的;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持续1年以上的;再次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将视作严重情形。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者报请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处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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