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同跃置业有限公司(340102764798438):
我局已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法事实已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2199520.3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计11099760.18元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告送达合国税稽罚告〔2015〕101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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