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锋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40104688131331):
我局已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法事实已作出处理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合国税处〔2014〕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应补缴增值税768587.41元、企业所得税692272.71元及相应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得到我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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