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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对你单位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法事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520039.97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计1760019.98元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告送达合国税稽罚〔2013〕1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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