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日前,合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对合肥市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同时,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新政策实施时间,合肥市参照省人社厅相关规定落实,即:2016年1月16日《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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