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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住5年卖主反悔不卖法院最终判卖家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金

来源:安徽商报 2016-10-2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法院最终判卖家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 张剑)签了《售房协议》,支付了买房款,也一直住在购买的房子内,但是卖家却反悔了,迟迟不配合履行过户手续。省城市民许洁(化名)只好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0年2月,张虎(化名)与许洁就合肥市滨湖家园某室房屋买卖签订《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办证应按政府规定时间统一办证,直接更名为许洁,张虎无条件配合,假如更名不成功,等房产证办下来后过户。“协议一经签字,双方需共同遵守,如遇房价上涨或下跌,双方不得反悔。”

次日,张虎向许洁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卖房款33万元。按约定余下1.2万元待房产证办好后付清。许洁自当天交完购房款后,在此房屋一直居住。

2014年6月4日,该房屋办理登记在张虎、张虎妻子、张虎儿子名下,由三人按份共有。同年7月8日,该房屋变更登记,确认张虎儿子享有41%共有份额,张虎享有29%,张虎妻子享有30%。

虽然住进了房子,但是许洁多次催促张虎,对方也没有配合完成过户手续。许洁认为,对方在知道房价上涨后反悔,于是将张虎告上法庭。

张虎辩称,其妻子和儿子根本不知晓卖房一事,其擅自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包河区法院认为,依据见证人证言,可证明签订《售房协议》时,张虎爱人和儿子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签订《售房协议》时,该回迁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产权并不明晰,张虎作为该户户主,与他人签订协议出售该回迁房屋,许洁并不存在过错。

许洁已在该房屋居住五年多时间,张虎妻子和儿子未对此提出异议,说二人对售房不知情,明显不合常理。

包河区法院认为,《售房协议》合法有效,并酌定已付合同价款的6%作为违约金。判令张虎配合许洁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许洁违约金19800元。

张虎提出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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