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2岁的房地产营销公司经理安某,原本有着大好的前途。然而,收取了顾客缴纳的房屋佣金后,他却私自挪用了38万余元。3月28日,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虽然检方指控其挪用佣金为自己购房购车,但安某却予以否认,且他也坚决不愿说出自己挪用资金的去向。
安某来自贵州,还未满22周岁。大专毕业后,他就应聘到合肥一家房地产营销公司,并且很快就当上了分店经理。
据检察院指控,在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安某在给客户办理房屋买卖中介业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多名客户缴纳的房屋佣金私自挪用归为个人使用,前后共十笔,数额从3000元到28万元不等,共计389400元。由于事后公司催要,安某断断续续归还了130000元,但依然有259400元的佣金没有归还。
2016年5月,安某从事的房产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安某在房产公司的办公室内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安某的亲属代为退还了人民币80000元。
当法庭问安某,将挪用资金用于何处时,安某表示与本案无关,没有直接予以回答。而公诉机关在举证中表示,安某将这些钱款挪用到为自己购买车与房了,却遭到了安某的否认。
鉴于案情复杂,法院并没有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
(通讯员 段贤尧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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