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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次租期最长不超过6年

来源:合肥日报 2018-04-30 01:01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我市出台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新规

新闻摘要

近日,市房产局发布《关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通知》提出,租赁住房项目将优先选址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区域;租金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租金作为参考;出租给个人自住的,单次最长租赁年限不超过6年。

今年国有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不少于700亩

根据《通知》,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将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推动就业和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在用地供应方面,按照要求,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应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2018年,市区国有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不少于700亩,每个县(市)区、开发区确保开工1个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

合肥市还进一步规范了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方式、供应价格及供应流程。其中,单独出让整体建设租赁住房的宗地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应;配建租赁住房的,市辖区范围内采取“限房价、定租赁住房配比、竞地价”的方式,按招拍挂方式供应。在住房租赁市场前期培育过程中,可参照本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对市、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实施土地供应。

在供应价格上,单独建设租赁住房用地的出让价格评估,有租赁住房用地可比案例的,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案例不足的,采用收益还原法。配建租赁住房的项目,采用剩余法时,以市场正常租金水平为依据评估相应比例的不动产价值。

个人单次最长租赁年限不超过6年

《通知》明确,租赁住房将采取整体建设和配建方式进行,以配建为主。其中,单独供地整体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竞得人为市、区国有公司(含国有房屋租赁公司)的,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代建,也可自行建设。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则可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后自持出租运营,运营和监管执行合肥市租赁住房有关政策;也可无偿移交给市、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或由政府指定部门以成交楼面价、建安成本、全装修成本之和,按商品房回购后用于租赁。具体方式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建设和配建的租赁住房,均需按照土地供应条件、出让合同或有关协议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用途为:“居住(租赁住房)”。同时,在运营方面,国有租赁住房整体或批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经营,需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对个人出租用于自住,可参照社会房源以协议方式对外出租,不需进行招投标。在租金上,若整体或批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经营的,其租金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租金作为参考,单次最长委托年限不超过15年。若对个人出租的,按不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70%的标准,单次最长租赁年限不超过6年。

·本报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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