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市法院对一起利用汽车干扰器使受害人的汽车不能上锁,然后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4日,被告人汪某某在郁金香高地停车场入口处,使用汽车信号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孙某的轿车,致使该车辆无法正常上锁。待被害人孙某离开后,被告人汪某某从车内盗走现金3200元;4月13日,被告人汪某某在三瓜公社冬瓜村停车场处,再次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周某车内现金1600元。4月18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合肥某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亲属分别退赔了两被害人损失,两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汪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葛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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