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10月15日,《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对外公示。今后,合肥市各级劳动模范将更加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按照《修改草案》,今后,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奖励等经费由合肥市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市级劳动模范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表彰比例不超过当年全市常住人口的十万分之二。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命名表彰。
对比现在执行的规定,今后,合肥市对于各级劳动模范的奖励将更加丰厚。其中,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的,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其所在单位可以参照国家、省和市当届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给予劳动模范不少于同比的配套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同时,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部分生活困难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市级低收入劳动模范每年享受春节慰问金。此外,低收入劳动模范每年还将享受一定标准的补助金。
因本人患病、瘫痪、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以及本人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合肥市还将发放特殊困难帮扶金。
《修改草案》提出,今后,合肥市总工会将组织劳动模范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体检,其中已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年度健康体检的除外,相关经费由合肥市财政解决。
另外,基层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工会经费解决。值得一提的是,疗休养时间不占用劳动模范本人休假天数。今后,去世的劳动模范家属,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目前,在合肥市民年满70周岁的,可以免费乘坐公交和轨道交通。而《修改草案》提出,今后,不满70周岁的劳动模范,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公共交通充值补贴。
晨报记者 方佳伟
■新闻背景
11月15日前单位、公众可提意见
现行《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自2003年实施的。近年来,合肥市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均大幅度增长,为提高劳模待遇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11月15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信函可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电子邮件发送至hfsfjlf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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