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暖人心,普法在身边。在三八国际妇女节第110周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第4周年之际,在全市上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节点,合肥市妇联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创意推出《巾帼微普法·庐州讲堂》系列普法栏目,进一步提升妇女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女性朋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奏响了普法宣传最强音。
第一期: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邢淼律师表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遭遇家庭暴力时:
第一,大胆求助,第一时间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制作调查笔录,可以要求做伤情鉴定。
第二,遭受家暴当天,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向医生如实陈述受伤是被家暴,千万不要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隐瞒自己受伤的原因。
第三,应尽可能做好录音、录像、伤情及现场的拍照,固定证据,以备后续使用。
第四,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
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期:遭遇家暴如何搜集证据?
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邢淼律师表示,有以下五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家暴证据。
第一,报警记录,如果遭受家暴后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处会保留您的报警记录,是证明家暴的有效证据。
第二,就医记录,如受害人前往医院就医,那么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与报警记录一起,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第三,证人证言,如果有人看到你遭受了家暴,无论是亲朋好友、邻居、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的相关人员,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
第四,遭受家庭暴力的音频、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保证书。注意,对于录音、录像不要截取,保留录制的原始载体。
第五,如果受害人向双方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过,相关机构的接访证明,工作记录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第三期: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胡玲法官表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如下: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胡玲法官也建议,为避免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建议夫妻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对购置的房产、投资等大额的财产处置行为进行约定,并留存好转款凭证、收据、录音录像等方面的证据,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期: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如何分配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胡玲法官表示,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主要有以下因素:
第一,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在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意见。
第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抚养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教育程度、行为习惯(比如有没有赌博、吸毒以及虐待子女等不良情形)、是否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经济来源以及能否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等条件。
第三,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性格和行为习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有特殊情况之外,一般随母亲生活。
第四,父母抚养子女的意愿。一般情况下有较强抚养意愿的一方会更积极地履行抚养义务,更好的照顾子女的生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第五,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如果离婚之前,夫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并且对子女以后的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尽量保持其生活环境的稳定和连续。
第六,共同生活第三人的情况。与父母共同生活的第三人,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愿意协助照顾未成年子女,不仅可以使其享受生活上的便利,而且还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胡玲也建议,不论夫妻双方因何离婚,都难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请夫妻双方在分手的时候能充分考虑一下孩子的未来,不要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多给孩子留一点爱。
第五期:女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何欣律师表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例如:女职工享有同男职工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享有同工同酬,平等就业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调岗降薪等。
其次,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的特殊情况,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特殊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例如: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在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和上夜班;不得安排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和上夜班等。
除了上述提及的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之外,还有诸多的特殊保护措施,各位女职工可以看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多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期:女职工,尤其是孕产妇受到歧视时,如何维权?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何欣律师表示,实务中,孕产妇主要受到下列歧视:
歧视1:调离原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水平
此种情况下,女职工应如何维权呢?
1.女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女职工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歧视2:遭用人单位解雇
1.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2.如果“三期”女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需要赔偿女职工从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歧视3:合同期满不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期:何为反家庭暴力三大制度?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马荔律师表示,反家庭暴力三大制度指的是反家庭暴力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①反家庭暴力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针对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这一规定着重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提示我们,强制报告制度已经入法,家暴不是家务事,事关你我他!
②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一种运用行政指导手段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暴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制止家暴行为的一种文书,同时配合事后回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对加害者进行警示教育,第二方面是为了在早期对家庭暴力倾向进行干预,提前预防,第三方面是为了避免采取强制性措施可能导致的一些负效应。
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裁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他们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马荔律师也提醒,女性在遭遇家暴时一定要保留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会在寻求法律帮助时助自己一臂之力。
第八期:妇女在婚姻中享有哪些权利?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马荔律师表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宪法》《民法总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法律规定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婚姻自主权:你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结婚、是否离婚,自由选择结婚对象,以上均不受干涉。
②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随父或母姓。
③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权利,可以依法对共同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④女方生育自由,女方可以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可以选择生育一胎或者继续生育二胎,男方不得强迫。
⑤婚姻中,女方与男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抚养权。
⑥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保障女方人身安全。
⑦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孕产妇身心健康,所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如果女方请求离婚则不受影响。
⑧女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监护权: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并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
⑨离婚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
第九期:夫妻一方出轨,就必须离婚吗?离婚时能否净身出户?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曹冬梅律师表示,出轨有很多种因素,出轨方是出轨成性,还是偶尔出轨?被出轨方能否原谅对方?出轨方是否痛改前非,回归家庭?这些都是离与不离的考量因素,不是一概而论。同时,国家法律规定,出轨仅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如果在第一次提出离婚时,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不予离婚,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再进行挽救和考虑。
那么夫妻一方出轨,能让出轨方净身出户吗?
这也不一定,曹冬梅律师表示,实务中,对出轨的举证和认定是非常难的,出轨方在举证对方有过错时,还要注意度的把握,不要因举证行为不当,变成犯罪嫌疑人。
那么,如何能依法让出轨方净身出户呢?
第一,婚前如果有《忠诚协议》予以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出轨方就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一般法院会认定这个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如果婚姻期内,一方已经出轨,出轨方愿意放弃财产权,和另一方进行财产约定,到公证处公证,并进行了财产转移,法院也会认定该约定有效,予以支持。
所以说,大家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要智慧地处理,依法处理。
第十期:公共场合受到性骚扰怎么办?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曹冬梅律师表示,在公共场合受到性骚扰时,可以这样做:
第一,要坚决反抗、抵触,向身边的人大声呼救,表明这个性质是骚扰,而不是伴侣之家的亲密。
第二,积极用手机取证,可以拍照、拍视频。
第三,报警处理,寻求法律的保护和帮助。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一名女性在上班途中,在地铁中遭到一名男性猥亵长达三十分钟。其间,这名女性一直没敢大声喊出来,别人误以为他们是情侣关系,下车后,她鼓足勇气向派出所报案,猥亵男却还想进一步侵害她,一直跟随她到派出所,被派出所人抓获。最后,一审法院以他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罪,判处猥亵男有期徒刑六年。猥亵男不服,并提出上诉,他认为,他是自动到达派出所,承认了猥亵事实,在法律上应算自首,且其家人请求受害人原谅,受害人也对其原谅,最终,二审改判四年有期徒刑。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遭受侵害时,一定要明白:法律是我们维权最有力、最强劲的武器!
合肥市妇联维权信访部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卫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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