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4月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主管岗位,工作地点为庐阳区某农贸市场项目部,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物业公司原定于2020年1月24日至2月3日春节放假,但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后,物业公司承担起防疫任务,故公司通知所有人员取消春节假期。李某接到公司通知后以家人不同意其返岗为由拒不到岗,公司随即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催告李某回项目部上班,李某均不予回应。3月19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向李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4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件解析】
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印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指引(暂行)》第七条:“企业复工后,职工不能证明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又不愿复工的,企业应及时主动劝导职工按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在履行催告义务后以旷工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查认定。”本案中,李某无正当理由且经劝告依然拒绝返岗,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邓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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