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下月起,合肥市将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执法监管。近日,合肥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统一规范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管理。
根据新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行为均属于跨区域经营。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正、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不得超出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
新规要求全市各县区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按照许可内容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需在已许可经营区域外经营的,必须在拟经营区域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并取得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为满足日常配送服务要求,企业应设置二级以上供应站,设置的三级供应站原则上只能作为过渡使用。
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对违规的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款进行查处;要对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配送车辆人员、自有钢瓶充装、入户安检等重要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供用气安全。
当办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地燃气主管部门,协助督促经营企业履行处罚决定以及做好相关整改工作。新规自2020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
通讯员 陆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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