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大杨镇一居民长期饲养13只狗,附近群众担心犬只伤人,并因犬吠影响日常生活。《条例》实施后,辖区派出所依法及时对该犬主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犬主未按期改正。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没收多养犬只,并对犬主依法进行处罚,罚款6000元。
无独有偶。蜀山区一户居民长期饲养大型烈性犬只。接到群众举报后,派出所责令犬主限期改正,但犬主未按期改正。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没收其禁养犬只,并对犬主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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