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疫情期间虚假宣传,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进行销售,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后,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将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院。记者1月8日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2020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包河区屯溪路259号的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朝美N95口罩”零售价40元/只,而实际该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 KN90,并非标注的“N95口罩”。
由于该药店利用标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虚假宣传的口罩采取了扣押措施,后决定对其予以罚款20万元。之后,该药店不服,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为由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9月7日,该药店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近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药店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准确。同时,行政机关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通过在线QQ方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的诉讼请求。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伟
通讯员 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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