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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上交货款为由,扣发其应得工资

来源:合肥晚报 2021-01-30 00:4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2018年1月,邱某入职合肥某公司,从事水果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因邱某的销售工作性质,其客户为方便经常将货款直接转账给邱某,由其收集齐后再交于公司会计。2020年5月30日,邱某因提成计算问题与总经理发生争吵,随后仅交还了办公物品后离开公司,公司也未对其在职期间收取未上交的货款进行清理。2020年6月15日发薪日时,邱某发现公司并未发放2020年5月份工资,与公司会计联系后被告知,总经理要求其回公司将收取后未上交的货款结清,再发放工资,邱某予以拒绝,并于2020年7月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5月份工资10000元,庭审时公司依然强调,待邱某上交货款后,才会发放工资。

【案件解析】合肥某公司是否有理由,在邱某未向公司归还货款之前,暂扣其工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在邱某离职当日未就其在职收取的货款进行清算,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邱某与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按时足额发放邱某2020年5月份工资;然而公司以归还货款为前提,扣发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工资发放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如确有证据证明邱某收受货款后未及时转交给公司,可以在邱某本次仲裁答辩期内,提起仲裁反申请,与邱某诉其拖欠工资一案并案审理,以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或另行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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