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商务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二O一二年第12号令)的规定,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及三个检验周期未审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牌证作废。(详细信息请上合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共服务与民生→机动车及驾驶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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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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